三、体检 面试后,考生按职位计划1:1进入体检,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必须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六)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觉迟钝,不合格。 (八)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四、考察(政审) 考生除符合公务员考察录用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政审有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五、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结果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录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需在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含试用期),方可向系统内其他单位流动。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系统。 咨询电话:0417-8204519 0417-8204525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