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试 1.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省、设区市考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以《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3.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9年3月23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 本次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南京、无锡、淮安、泰州设置考点。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9年4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也同时在上述网站查询。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比例合成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现有笔试合格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按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六)体检 体检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按最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关于录用考察工作的要求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关规定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19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19年12月31日)前应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八)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报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报省公安厅办理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关于考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9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25、83526130 省公务员局 (025)83395725 原标题:江苏省公安机关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