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面试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满分100 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70 分,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 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面试工作安排以省级和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七、各项成绩计算 (一)笔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加分。 笔试加分。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 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笔试成绩加3 分。 一般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 验满分分值)×40%+(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3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成绩×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 值)×30%+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 (二)面试成绩 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 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次按照面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 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 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录用。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 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用人单位派出考察组,按照好干部标准,根据拟录用岗位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 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