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法系统警察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二)考察工作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执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自治区公务员局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公示、录用审批 (一)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天。合并职位招考的,将按照总成绩排名,由招录机关组织考生公开自主选择具体的职位。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执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服务期限 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非经自治区公务员局批准,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面向“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招考职位、乡镇招考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服务协议存入个人档案。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自行放弃处理。 十、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录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统一考录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为了确保联系通畅,报名时除本人常用电话号码外,应另留一个紧急联系人电话号码。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录机关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自负。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6669379、6669384 点击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一览表》.xls 2.《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xlsx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说明》.docx 4.《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docx 5.《2019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docx 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9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