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用期限 (一)岗位聘期分为1年、2年、3年共三档,由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录用后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首次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选择3年聘期的试用期为6个月,选择2年或1年聘期的试用期为2个月;社会人员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选择3年聘期的试用期3个月,选择2年或1年聘期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聘用人员离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学院。 (二)首次合同期满时,实施有条件续聘。 首次聘期结束前1个月,学院对相关聘用教师进行聘期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和学院工作需要,经本人与学院协商一致后再行签订续聘合同,不符合条件者不再继续聘用: 1.聘期内考上博士研究生者,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如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学院视当年编制政策予以解决编制。 2.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发表学院认定的高水平期刊C类及以上论文1篇。 3.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含教改项目)1项。 4.聘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在学院教学质量综合排名中每学期均占前50%,并且至少一学期排名占前20%。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在兼职辅导员或兼职管理工作中能力突出的人员,首次合同聘期届满后,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择优遴选至辅导员或其他管理岗位继续聘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