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林口县选任人民陪审员50人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要求的规定,结合林口县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林口县司法局、林口县人民法院、林口县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5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林口县公安局会同林口县司法局、林口县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林口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一)报名条件及推荐所需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自行下载并正反面打印,也可到林口县司法局领取);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二)报名时间: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为1月16日至2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休息日除外)。 (三)报名地点:林口县司法局2楼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电话:0453-3585867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