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饶河县人民陪审员补选5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饶河县人民陪审员队伍现状,现就饶河县人民陪审员补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选名额 饶河县本次补选人民陪审员名额为51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 3.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