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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

查看: 10155 | 评论: 0 | 发布者: 极刻学 |来自: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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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黑龙江省考疑问全解


6.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政策咨询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乔参谋0451-83800376   

五、关于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

1.本次招考体检工作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

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

体检组织机关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3.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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