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果报名时符合我省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向所报考的单位报告情况,并立即退出在我省的参考行为,我省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如果考生明知本人已经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却依然继续参加我省的公务员招考,我们会将其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并告之录取其的部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