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考生须为2017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辽宁省普通高校辽宁籍本科毕业生,及2014、2015、2016年未入警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辽宁生源毕业生; (四)考生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6年6月10日(含)至1999年6月10日(含)期间出生; 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含),即1981年6月10日(含)至1999年6月10日(含)期间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即1991年6月10日(含)至1999年6月10日(含)期间出生;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与体能测试 面试前,集中组织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与体能测试。资格审查与体能测试均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采取现场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能进入体能测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始终,考生须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因考生基本情况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予办理录用手续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考生应按照职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二寸免冠照片2张(与准考证一致)。 2、2014、2015、201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未入警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并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已就业,还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样式附后),其中,档案保留在原毕业院校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3、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并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有中共党员要求的,考生应提供相应的中共党员证明(加盖所属支部以上党组织公章,样式附后)。 5、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供因公牺牲证、革命烈士证、英模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特殊标准体检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检查矫正视力的职位已在职位信息表备注一栏中注明)。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