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考试 普通专业职位的专业考试由招录部门负责在面试前组织;特殊职位的专业考试于3月14日前组织实施,专业考试成绩将于3月15日19时前通知考生。专业考试具体科目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请考生及时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方式针对职位特点和要求确定。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考生,不得确定为体检、考核人选。 (三)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普通专业考试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普通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三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40%+普通专业考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 不需要组织普通专业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30%+《公安专业科目》×30%)×60%+面试成绩×40%。 计算考生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4舍5入。 五、体检、考察与录用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和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均相同,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或《农村工作常识》(《街道工作常识》)成绩高者优先。 如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依次以公共科目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者优先。 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报考公安、监狱、强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及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部门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选由招录部门按照《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吉公局联发〔2011〕15号)规定的考察内容、程序、方法组织考察。服务基层项目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公示前,经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资格条件审核确认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前,对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从报考同一职位考试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原因不再依次进行递补;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录用资格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对体检与考察合格者,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用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乡镇机关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录用后,先作为大学生村官安排到报考乡镇所辖村工作2年,2年后安排在所报考乡镇适当岗位工作。 建立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对考生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环节出现的不诚信问题记录在案,以树立诚信报考的良好风气。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记入考生诚信档案:(1)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2)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主动放弃的;(3)试用期内主动放弃的;(4)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取消其录用资格等。 报考县级(不含区)及以下机关(单位),省、市(州)直机关(单位)驻本级政府所在地之外县(市)的考生,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内不得转任或参加遴选。其他职位确需设置最低服务年限的,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六、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站(http://www.jlgwyks.cn)为本次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有关考试录用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请注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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