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与待遇 (一)人员管理 1.特岗全科医生聘期为5年,由各相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至相应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培训及考核后, 可注册为全科医生或在原有执业范围项加注全科医学。暂不能进行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先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手续,暂按原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乡镇卫生院负责按程序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等。 2.编制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特岗全科医生,人事档案由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乡镇卫生院。特岗全科医生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结果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服务期内,如特岗全科医生本人自愿申请人事调转至派驻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事调转。 3.编制岗位设置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特岗全科医生,编制管理,聘用合同、执业注册、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由招聘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办理。 4.聘期内,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的特岗全科医生,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予以考虑;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5.聘期满后,编制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特岗全科医生,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在有空编空岗的情况下,鼓励特岗全科医生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办理相应人事关系,纳入乡镇卫生院常设岗位管理;愿意回到人事关系所在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全部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常设岗位管理,返回县级公立医院工作。聘前有工作单位的特岗全科医生,聘用期满后,也可在公开招聘的前提下,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回原单位工作,或通过公开招聘到其他医院工作,招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对于违反聘用合同,未履行派驻任务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特岗全科医生,由县级公立医院或编制所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人员身份。 (二)激励与保障政策 1.薪酬待遇。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编制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特岗全科医生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及保障待遇,编制岗位设置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特岗全科医生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及保障待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万元标准安排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补贴。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乡镇卫生院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2.职称晋升。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的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1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教育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岗全科医生按规定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未取得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分年度进行全科医生岗位培训。 |